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

时间:2024-07-05 11:15:47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1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强化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以下统称财政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预算执行、单位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或处罚。

  第三条本设区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机关依照行政区域管辖、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对跨行政区域的公司、企业的财政监督,由相关的财政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机关内部相关机构的设立或者职责的划分,应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财政机关对举报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的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财政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财政监督的范围是:财政预算执行监督,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督,《会计法》执行监督,《政府采购法》执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监督的内容:

  (一)根据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税收征管部门在征收地方预算收入过程中,是否依法征税、有无越权减免税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国库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薄进行监督;

  (九)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十)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十一)对单位会计核算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监督;

  (十二)对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

  (十三)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对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对国有资本变动、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

  (十八)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九)依法由财政机关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监督的重点:

  (一)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税收、豁免欠税和缓缴税行为;

  (三)不依法征税,有税不征,征“过头税”和摊派税收的行为;

  (四)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五)截留挪用国债、社保、救灾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违反财务开支规定,公费旅游、滥发钱物、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工资、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行为;

  (八)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

  (九)私设会计账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的行为;

  (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一)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十二)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

  (十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接受贿赂的行为;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五)报复、陷害举报人员的行为;

  (十六)市政府、上级财政机关认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财政监督的方式与方法

  第九条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方式主要是日常管理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条日常管理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或事前审核)、事中监督(或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或事后检查)。

  事前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还没有开始,事项还处在准备阶段实施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参与部门和单位由财政支持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要参与重大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投资概算和招标工作。

  事中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正在进行,事项还没有完成实施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和分析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防止截留、挪用。

  事后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已经结束,对这个事项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事后监督可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组织财政监督检查,也可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15日)。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是指对某一财政事项完成后的事后检查,对某一会计年度过后的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检查,也可以是预算执行中的事中检查和对重大财政支出资金的跟踪问效。

  财政监督检查一般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形成工作底稿,检查结束后必须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查出违法问题必须依照财政法规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二条财政监督检查方法采用以下形式:

  (一)对单位执行财政法规和某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收支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三)对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四)对有举报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财政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漏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财政机关应当在实施检查前3日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并注明检查组组长及人员组成名单。财政机关认为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以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检查组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财政检查人员对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应记录或摘录,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按时间要求向派出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被查单位必须在财政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如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检查组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对被查单位给予处罚的建议;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检查组长签名。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将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违反财政法规的款项,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二)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三)冲转有关账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的审理制度,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负责审理的有关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经审定由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八)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检查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印章。

  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一般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主要领导审定或者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单位领导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截留、挪用救灾、国债、社保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账表凭证,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违反财政法规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是初犯且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经办人员抵制无效,受他人胁迫执行的;

  (四)配合财政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给予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查单位和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财政机关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查单位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应当上交的收入的,不退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不缴纳罚款的,不缴纳非法所得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加收处罚款、停止拨付资金、实行财政扣款。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XX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控制电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控制电器,包括转换开关、主令开关、脚踏开关、组合开关、倒顺开关等。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已获证的控制电器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XX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XX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XX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2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XX年5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XX〕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3

  为进一步巩固财政“大监督”理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内部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性,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部门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依据《市财政系统20xx年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及《市财政监督检查20xx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20xx年度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检查方式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局统一组织领导,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财政所分别负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牵头实施。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财政所所长负责,自查面要达100%,重点检查人员由财政监督检查局、乡财局、预算股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

  财政所内部监督检查:自查阶段20xx年2月25日—3月4日,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3月5日—3月30日。

  局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内部监督检查:自查阶段20xx年2月25—3月4日,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6月、12月,9月份接受上级交叉检查。

  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各乡镇财政所检查范围和内容:20xx年度乡镇财务收支及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资金(含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及其他违规行为,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局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检查范围和内容:财政专户管理与资金安全检查,科室全面履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帐册是否健全、登记是否合法、资金状况是否全面、对账手续是否齐全等和二级单位20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情况及资金安全,财政专户撤并情况的“回头看”。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的方法

  以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采取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内查外调,提高检查效果,进而增强查处问题、改进管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从而提高内部检查的有效性。

  (二)检查的步骤

  1、自查阶段(2月25日—3月4日):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及乡镇财政所,按照自行管理权限对20xx年工作中的漏洞进行自查、自测。特别是资金管理环节、财务管理核算情况等。自查结束后,及时向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自查报告及自查表。

  2、重点检查阶段(3月5日—3月30日):结合各乡镇具体情况,对财政资金((含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银行帐户管理、财政财务收支与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及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提出相关整改落实建议,形成专题材料。

  3、整改落实阶段: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及财政所要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进行整改提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建议逐条进行落实,并向财政监督局提报意见反馈,整改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检查工作要求

  1、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本科室、二级单位自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所需一并报送自查表。

  2、被检查单位要全面、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帐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财政监督人员搞好检查工作。

  3、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所有检查项目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局“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以增强检测检验执行能力,确保检测检验工作安全和准确,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测检验水平的各方面因素,着力解决检测检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检测检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制度健全、能力适应、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要求,达到全面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检测检验管理工作水平的目标,切实为质监工作提供可靠的执法基础和技术保障,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测检验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顿活动以质监系统内技术机构为主。包括市计量测试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市纤维检验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县局技术所。

  三、整顿内容

  紧紧围绕《省质监系统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提出的整顿活动五个方面主要内容,从以下五个方面认真落实:

  (一)加强学习,重点学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高对检测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此次整顿活动的现实意义的认识。

  (二)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体系文件,加强检测检验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对照省局方案中的重点整顿内容,认真梳理。制定、完善能够覆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坚决整顿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行为,解决检测检验中存在的超范围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出具报告/证书、私改数据、未按抽样标准抽样、委托检测检验出具的报告不规范等。

  (四)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特别是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符合市局制定的聘用人员条件。

  (五)加强对技术机构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对技术机构监督管理的开展情况,自查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现象。

  四、整顿活动安排

  本次整顿活动采取学习与整顿相结合、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学习阶段(即日起至5月):

  各单位要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全员学习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各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内容;

  2、与各单位相关的技术法规,如抽样方法、检定规程、检验规则等;

  3、全面认真学习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到8月):

  1、各单位在此阶段要100%开展自查。组织所有人员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对照《省质监系统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的五项内容及重点工作,查找影响检测检验工作质量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意见;

  2、各单位要对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内审,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检测现象;是否存在未检测检验出具报告、证书问题;是否未经认证开展工作;检测检验检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私改数据现象;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量值溯源;抽样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及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质检报告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各单位严格自查对“委托检验制度”、“备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没有相关制度的`要及时制定并严格落实;检查近一年的委托检验情况,对近三年来检验机构完成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各单位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大家提出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研究整改措施并加以实施。

  (三)考核检查阶段(9月到10月):

  1、由县局对所辖技术机构实行全员考核,考核率要达到100%。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实践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做盲样、人员比对、机构比对、设备比对等多种方式,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2、市级技术机构整顿工作的考核检查由市局组织相关科室按要求进行;

  3、做好参加总局、省局的能力比对、实验室达标、技能比赛等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

  4、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整顿活动考核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迎接总局及省局检查组的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底):

  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所辖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并对整顿工作进行初验,市局将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五)整顿提高阶段(XX月):

  各单位在前阶段整顿活动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本地经济特点,规划未来五年本单位工作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合理开展检验检测项目,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力争拓展新的检测领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测人员队伍,确保机构硬件、软件达到标准要求。

  五、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检测工作整顿领导小组:

  (二)责任分工:

  1、监督科负责检测整顿工作的联络、牵头,并督导市局质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2、特设科负责督导市局特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3、计量科负责督导市局计量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4、质量科负责督导市局纤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5、县局负责县技术所整顿工作。

  六、活动要求

  (一)各技术机构及监管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合理组织,制定出结合自身实际的整顿方案。可采取集中整顿或分段整顿等多种方式,创造性的开展整顿活动,必要时可利用节假日时间开展整顿活动;

  (二)确保日常工作和整顿活动两不误,用整顿成果指导促进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整顿活动全过程做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保留音像资料;

  (四)市局将成立督导组,开展实地检查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五)信息报送。

  1、各单位检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局检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单位要加强对整顿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使用,随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应明确一位同志作为本次整顿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系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该联络员姓名、座机、手机、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5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核、检查与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财政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保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安全运用和效益发挥;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原则。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

  第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政监督范围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八)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情况;

  (九)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一)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政监督手段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

  (二)预算收入征收、解缴资料;

  (三)国库及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资料;

  (四)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的资料;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的资料;

  (六)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的资料;

  (七)其他涉及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查验和复制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就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被监督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财政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一般应结合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制订检查计划。重大检查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检查;

  (三)根据财政检查情况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四)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财政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在实施检查的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财政检查正常进行时,经本级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关于提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限的约束。

  第十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检查证明。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财政检查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书面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财政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检查组应当核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制度。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财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财政检查决定和提出的重要财政检查建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或者财政检查建议的情况送交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严肃财经纪律,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配置和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重要保障。搞好财政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中央级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省直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市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严格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本市、县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六章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问题且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外,有其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原因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相应追究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监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相关文章:

施工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范文12-25

自检自查报告10-01

自检自查报告06-20

自检自查报告08-24

防火自检自查报告11-04

设备自检自查报告10-16

质量自检自查报告03-09

企业自检自查报告03-13

自检自查报告【热门】03-13

自检自查报告【推荐】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