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三篇
和解协议书 篇1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 年月 日时许,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和解协议书 篇2
立协议人
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公司诉____________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乙方:____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和解协议书 篇3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xx年8月到被申请人甲公司处工作,保安岗位。李某在工作期间,因为其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执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时制度。20xx年4月,甲公司欲将后勤服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4月24日,甲公司与李某达成协议,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种款项共计8000元,同时还约定,李某不得再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理由。20xx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币。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别处继续工作。20xx年3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甲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经济补偿,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纠纷。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甲公司与李某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直接撤销协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调解,系法律赋予双方之间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协商达成协议,并且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
当前,对劳动争议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进行规范约束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当事人请求撤销,需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请求,以及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协议能否撤销,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未赋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上述协议的权利。显然,本案中,李某如认为该协议无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益。
启示与思考:
从本案来看,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规范性的调解协议?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予以受理。因该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且被申请人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申请人仲裁主张的前提应是调解协议被撤销,因此应告知申请人在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有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时,引导其去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然后来劳动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规范性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协议中可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
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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