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项目协议书4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项目协议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项目协议书 篇1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资经营“环保纸制品研发与生产”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 ;
2、合作地点:
3、项目投资数额为 ,其中甲方投入占70%,乙方占30%,成立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大会及组织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
二、前期甲乙双方各自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资金的安全注入,并承担资金移动的相关费用;
3、负责聘请或委托独立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包括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论证和审查,向乙方提出相关意见。
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提供实物(厂房、用地、设备等)明细表、三年财务报表及全部客户资料等经营数据,做好市场分析;
2、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甲方项目考察人员、专家在北京的交通及食宿;
4、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有形资产准备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5、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三、在甲乙双方完成前期工作基础上,双方商定200 年 月之前签订正式合同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以文字、图像、音像、磁盘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以及双方在谈判中所涉及到此项目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之内;
3、保密期限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正本签署之日止或本意向书终止之日后六十工作日止;
4、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所有涉及到此项目的人员及双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道此项目信息的一切人员;
5、 如第三方确因项目进程而需向一方了解本协议的保密内容,则该方应在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之前,征得另一方以书面形式的同意,且有责任确保第三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6、若双方在此项目运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对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甲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乙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3、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意向书第四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其他:
1、除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沟通,电传、快递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的耗费,对双方有争议的而无法确定数额的资产,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合资公司成立,则由成立的合资公司支付;
3、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合作的具体方式、内客与执行等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准;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骚乱、瘟疫及政府行为)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双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签订时间:200 年 月 日
项目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美术馆
在美术馆落成开幕仪式上,甲方将有关领导及书画界名人的书画转赠给美术馆收藏,本
着对这批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书画的收藏和日后的展览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明确关于收藏的书画的双方责任。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收藏乙方捐赠书法、美术作品34件,其中书法24幅,国画10幅(详见附件)。
2、甲方收藏乙方捐赠的34件书画作品,属于国家拥有的文化财产。甲方有责任将收藏的.艺术品按国家博物馆的有关条例保护好,承担该艺术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和不作礼品赠与他人的责任。甲方向乙方颁发《收藏证书》。
3、甲方收藏书画作品后,按国家有关文物工作法规享有对艺术藏品的有关权利,包括用于文化交流、出版、展览、陈列、研究、传播、推广及进行有关修复装裱工作的权利。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有关收藏捐赠书画作品,保证不进行商品用途及不作礼品赠与他人的责任。
5、乙方如要借出捐赠书画艺术品进行文化交流,必须向甲方承诺该活动为非商业性质,并承担藏品不受损坏的责任。
6、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提供有关捐赠书画作品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做好捐赠书画作品的档案登记工作。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一份,双方有义务共同执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美术馆)
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乙方: 签字:.日期:年日.日 月
项目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约项目承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就创作委约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创作,甲方提供相应的创作委约项目资金(其中创作酬金部分为80%、创作业务经费为2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在协议生效后,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约制实施细则》由院财务部门向受聘委约创作者发放第一期创作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40%);创作业务经费则按票据报销;待委约项目(作品)完成并经院创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受聘委约创作者发放第二期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60%)。
第三条:由甲方创作委约项目产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演出、出版乐谱和音像制品、媒体播放等权益)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权。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两年内,因使用作品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乙方享有40%,两年之后因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乙方自创作委约项目(作品)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联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经济利益按上一款进行分配。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但重大修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条:乙方保证完成之创作委约项目确为本人创作成果;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历史文献资料(如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外国音乐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须申明,并负全部责任;如有抄袭情形,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须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乙方自签约之日起,享有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音乐创作各类活动的学术权益。课题结束后,乙方的权利终止。
第六条: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创作委约项目规定的完整作品,或经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时,应全额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创作酬金和创作业务经费;乙方今后无权再受聘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员会创作委约项目。
第七条: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创作酬金、报销创作业务经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可暂时停止委约项目创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仍未支付、报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创作酬金和报销的创作业务经费。、
第八条:本承接协议所附之《创作委约项目议定 书》,是指经甲方认可的甲乙双方对项目内容、创作过程、时间、酬金、业务经费以及最后提交创作委约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约定。《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是本承接协议的组成部分,应由双方签字认可。
第九条:本承接协议履行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本承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对《创作委约项目议定书》达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承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设执行机构上海音乐学院创作中心保存)。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项目协议书 篇4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xx]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xx]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xx]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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