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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物流监控科工作计划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计划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海关物流监控科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海关物流监控科工作计划1
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主要采取条线管理和业务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上层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委会进行宏观管理,下层由各业务部门具体承担案件管理职责和考核评定。
在这一模式下,对案件的监督大多是在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且多为事后监督,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容易造成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拖不决。在案件管理上的“封闭性”,难免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又承担着80%的办案任务,加上警力不足和整体素质不高等因素,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为了防止错案、漏案,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不少基层检察院根据各地实际,对新案件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检察机关内部现有的管理模式,是将各项工作按照行政管理的方法分为若干个科、局、处、室,其中,反贪、渎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及检察技术工作常被称为业务部门,对这八项工作的管理称为业务管理,而事实上该八个部门的负责人通常被赋予的职责是“一岗三责”,既要管好业务(案件),还要管好队伍和事务,业务领导其实成了行政领导。在这种背景下,检察业务(案件)管理就经常被放到第二或第三的位置,导致了检察职能履行的弱化、淡化,进而影响了检察权的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业务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就自然要侧重于检察业务管理,尤其是突出案件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案件管理改革就愈显其必要。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打破管理层级,设立专门机构。基层检察院可尝试建立案件管理中心,为检察案件管理改革开创新的途径。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等功能区,搭建集约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也便于上级检察院指导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遵循程序性、独立性和统一性原则,紧紧围绕“服务、管理、监督”三大职能,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通过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统一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统一案件质量考评,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动态监管,并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对全院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进行综合管理和质量督查,为院领导提供办案信息咨询参考,为公众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一站式”服务。
具体来说案管中心要充分发挥以下八项职责:
(1)统一受理、录入、分流各类刑事案件和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报送和上级院交办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的案件,对案件进行登记、编号、录入、初审并分配至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将案件分别移送法院、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上级院,负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接待控告人、申诉人、诉讼参加人和群众首次来访、咨询。
(2)统一对外移送案件材料,协调案件流转过程中的内外关系,调配办案人员和任务,负责制定辅助岗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统一对外开具和管理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所有包含强制性内容的法律文书和涉及诉讼环节流转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保管、登记和开具。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的法律文书,案件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审批手续完备的正式报告及审批表,登记编号后开具法律文书。
(4)统一即时监控办案过程,确保案件质量。对不立案、不批捕、不、撤案案件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作出决定或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相关部门应将决定书或判决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复查,由案件管理中心签署复查意见。复查的范围包括实体、程序、法律文书三方面。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案管中心在复查报告中指出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正在办理的部分侦监、公诉案件进行个案跟踪监督,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办案纪律、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办案质量评估,定期将案件跟踪监督的情况汇总;对办案期限进行监控,案管中心在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对承办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提醒、预警,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案,防止超期羁押和超期办案。
(5)统一制作各类业务数据报表。把案件的受理情况、审结情况、结果情况按照业务的类别汇总,按照本月或本年累计统计数据,根据需要形成专项数据报表。
(6)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所有涉案的赃款赃物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依法扣押的款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移交检察院赃物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交赃物室保管。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同时,对开出的扣押冻结文书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扣押款失。
(7)负责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召集案件评审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种审查意见,提请召开检委会,在检委会上报告审查意见,同时负责检委会及案件评审小组的会务工作。
(8)负责督促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案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可通过推行“六个制度”,即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查纠通报制度、预警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评查制度、调研制度来搭建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平台,有效提升案件质量,构建案件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1)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案件进行受案审查,发现程序性问题,建议承办部门依法处理。
(2)查纠通报制度。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院内部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和案件管理办法的行为,发出《查纠通知书》,进行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
(3)案件管理预警制度。借助管理软件,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全程,及时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可有效防止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
(4)案件管理检查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扣分,并将结果报院政治处,与所在部门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直接挂钩。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干警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5)案件评查制度。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两月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
(6)案件管理调研制度。案件管理中心把握全院案件“进出口”,便于发现问题,因此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对于完善以后的工作很有必要。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案件管理中心管理模式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划分的规范化;二是管理案件(办案案件及过程)运行的流程化;三是案件质量的标准化;四是检查考核的动态化;五是办案监督的立体化;六是资源配置及效果运用的一体化。
海关物流监控科工作计划2
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是一个以“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为目标导向、事关海关全面建设和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盛署长指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既包括横向业务职能的重组和纵向三级事权的科学划分,也包括业务流程再造和业务改革整合,是海关现行改革整合的继续。探索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存在多种视角和切入点,重点要增强海关工作整体性和协调性,侧重解决海关监管链条缺失横向协同不力的问题。
物流监控是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的时空范围内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是海关监管链条中最基础的环节,是海关监管是否有效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海关监管链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从打牢业务基础、紧密监管链条、提高监管效能的视角出发,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应从完善和优化物流监控入手,真正实现海关监管与国际物流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夯实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高效运作,保障海关各项职能得到全面履行。
一、物流监控在海关大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1995年的通关作业改革中,物流监控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物流监控体系”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并于1998年写入《海关总署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作为现代海关制度需要建立的八大体系之一。20xx年的《全国海关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对物流监控体系作了全面的阐述,20xx年全国海关监管工作会议对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20xx年修订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要“继续推进物流监控模式改革”。20xx年的《海关通关监管现代化建设指导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健全物流信息监控机制,创新物流监控模式”的部署和要求。
多年来,随着物流监控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物流的实体监控和信息监控都得到了有效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一方面,我国关境线漫长曲折,监管场所点多面广,长期以来,在强调单证审核的背景下对舱单的审核、分析比较漠视,舱单、船舶、监管场所等各项监管制度并未形成一个相互衔接的严密监管链条,实际监管仍有不少漏洞。另一方面,全国海关物流监控整体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与国际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已开发应用的物流监控系统与通关监管系统之间缺乏联动,信息交换不充分,远远未能实现对口岸物流的全程有效监控,也未能实现更进一步的“前推后移”式的物流实时监控。近年来查获的走私大要案中,走私分子的疯狂走私行为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往往就是利用了海关在实际监管时空中存在的盲点。
构建大监管体系,应该从解决我们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入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物流监控是整个海关监管链条中最基础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的环节,如何完善和优化物流监控以加强实际监管,是构建大监管体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探索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最佳切入点。
二、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以海运为主,海运物流监控是海关物流监控的主体。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运物流监控就是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监管海域,不包括非设关地)监管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和物品,监督其履行《海关法》规定的义务,保障其合法进出境和装卸货物、物品的活动,制止走私违法行为,同时为物流畅通提供优质服务。现行海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物流监控的主要制度,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仍需进一步完善落实。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要求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就是要建立健全舱单、船舶、监管场所等各项物流监控制度,并实现各项监管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构成严密高效的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物流监控在海关大监管体系中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新形势新要求下,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整体监管原则。在全面掌握各类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海关申报信息为基础,实现海关申报信息与海事、国检、港务、外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相互校验、印证,进一步加强物流监控部门与通关、查验、缉私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彼此支撑和相互促进,确保对船舶、监管场所、货物物品的24小时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控。
二是主动监管原则。改变过去物流监控中普遍存在的“申报才监管,不申报不监管”的情况,实行主动监管,督促及时申报,堵住监管漏洞,确保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物品和监管场所都处于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
三是顺势监管原则。海关是国际物流链条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容易形成瓶颈的环节。海关物流监控要尊重国际物流运作规律,顺应海运物流链条各环节来实施并完成物流监控,尽量减少海关监管对国际物流运作的影响。
四是科技监管原则。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进一步提高物流监控中的科技应用水平,依托信息化系统和科技设备的应用,搭建完善物流监控系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物流监控严密和高效,满足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对物流监控提出的新要求。
三、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四大任务
船舶、舱单和货物是海运物流监控的主要指向对象。海运物流监控是否做到位,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核:一是能否保证一切进出境船舶都向海关申报,能否及时发现未申报的船舶,能否有效制止未申报的行为?二是能否确定船方的申报是否真实,尤其是舱单是否真实准确?三是能否管住海关监管货物;能否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提取、偷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能否防止海关监管货物短少、灭失现象的发生;能否及时发现并制止倒箱换货以逃避海关查验的行为?四是能否有效防控两大风险,能否既保证完成监管任务,又保证队伍不出廉政问题?概括起来,要构建符合大监管体系要求的海运物流监控体系,就必须强化实际监管,做到船舶、舱单、货物监管以及两大风险防控的四个100%。
一是船舶申报率100%。船舶管理是海运物流监控的源头。要变被动等待申报为主动监管,实现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进出境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把船舶进出境申报、停泊地点、更换停泊地点、装卸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及船员自用物品等管理起来,确保船舶的一切活动在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实行全天候、无缝高效运作的船舶管理,顺应现代物流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是舱单准确率、核销率100%。舱单是贯穿整个海运物流监控业务的主线。通过对舱单数据的全面分析、比对、验核来发现货物监管中的风险点,增强物流监控的风险指向性,实现以舱单为主线对货物信息的跟踪监控,实现单证作业与实际监管的对接、匹配。变纯粹的单证操作为单货核对,将船舶申报管理与舱单申报结合起来,解决舱单不申报、漏报的问题,确保船方申报真实准确,确保舱单到期能全部核销。
三是监管货物账物相符率100%。货物监管是海运物流监控的核心。要变点状的孤立监管为网状的联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提取、偷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防止海关监管货物短少、灭失,及时发现并制止倒箱换货以逃避海关查验的行为。把监管场所管理、仓储企业管理、卡口管理联系对应起来,形成一张严密顺畅的监管网。建立进出总账,核实放行库存,严密卡口管理,实施重点监控,管好经营企业,按期盘点清账,实现监管货物滚动盘点的账物相符。
四是两大风险防控率100%。在研究业务改革时同步设计防控两大风险的机制,同步推进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制约规范权力运用,压缩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流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制约,各岗位职权明确,能实施问责追究,确保在有效完成监管任务的同时,保证队伍不出廉政问题。
四、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实现途径
近年来,我们结合宁波港的实际情况,对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具体可以概括为“9+1”的建设框架(9项监管重点和1个中心建设),即船舶监管、舱单管理、进口货物账册管理、出口货物跟踪监管、转关运输货物监管、拼箱货物管理、空箱监管、转运过境通运货物监管、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员自用物品监管以及物流监控指挥中心建设。
(一)船舶监管:掌握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物品的信息,实施有效监管,防止船舶擅自进出境及擅自装卸货物、物品。
一是充分运用联检单位的力量做好船舶监管。将海关船舶信息与海事船舶信息进行比对,全面掌握进出境船舶、货物和物品的信息;完善船舶监管的业务流程,做到能够有效监督当事人完全履行船舶申报规定,有效监管货物物品的装卸,制止不按规定申报、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停靠、擅自装卸货物物品及上下人员旅客、擅自进出境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二是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物流监控、监管通关、缉私部门以及海事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到一旦发现船舶擅自进出境、装卸货物物品或者走私逃逸等违法违规情事时,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处理。三是建立监管码头巡查制度。登轮检查、视频巡查、码头人工巡查三者相结合,通过开展常规和突击检查,切实加强对集装箱码头和自用码头的监管。
(二)舱单管理:全面收取、准确核对、及时核销进出口舱单,与进口通关紧密衔接,为出口通关把好最后一关。
一是完善进口舱单申报制度,做到100%收取舱单。通过与外轮代理公司的装载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逾期未申报的船舶舱单;提高舱单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进口舱单申报不准确的,坚决予以处罚。二是建立出口货物监装及信息比对制度。通过与港务部门的装载信息进行比对,适当开展船边监装,确保出口货物全部经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船。三是建立舱单核销制度。及时发现未核销舱单,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做到进口舱单核销率100%,4个月内清零;出口舱单核销率100%,1个月内清零。四是完善舱单管理系统。在总署舱单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开发自动核对中英文货物品名的系统。五是探索利用出口提单数据来比对舱单和报关单数据,争取实现“三单(报关单、舱单、提单)核对”,以提高“单货相符”的可靠度。
(三)进口货物账册管理:建立进口货物总账,核实放行库存,按期盘点清账,确保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于海关严密监管之下。
一是严密卡口管理制度,卡口严格凭海关放行手续验放运出监管区的货物,确保货物在放行前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二是完善对监管区内的仓库、堆场以及有关场所存放进口货物的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单位向海关负责,确保海关掌握所有进口货物的库存、提取情况;管住待查验的进口货物,确保货物保持查验前的原始状态。三是建立其他监管点存放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管理制度,对此类货物严格审批、严密监管、按期核销。四是建立进口货物逾期未报关的预警处置制度,做到依法及时处理,及时核销舱单。五是对进口货物按贸易方式建立流水账进行监管和核销,定期将逾期未核销舱单与实际在港货物进行比对,及时清理,确保总账滚动核销的准确性。
(四)出口货物跟踪监管:建立自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到装船出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确保有货报关、经海关放行后装船并出境。
一是核查运抵报告,保证运抵报告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有货报关、申报规范,为出口舱单核销打好基础。二是出口货物装船前核对预配舱单,船舶离境前核对清洁舱单,做到核对率100%,确保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船,并监督放行后的货物必须装船出境。三是建立监管区内仓库、场站存放出口货物管理制度,掌握出口货物的存放、装船、转场、退关等情况;管住待查验的出口货物(集装箱),防止“掉包”。四是建立出口货物申报放行后退关的预警、处理制度,防止发生走私违规情事。
(五)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确保符合总署规定的转关监管条件,保证途中监管,及时核销。
一是充分运用总署卡口联网监管系统,做好包含“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转关监管工作。对符合总署规定监管条件的进口转关运输申请要及时审核批准,做到“应转尽转”;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进口货物,应审核货物去向与属地是否一致,完税价格与本口岸是否一致,防止“税往低处流”;做好出口关封验封和进口施加关封工作。二是对出口转关运输监管,建立申报、卡口验放制度,以及与启运地(属地)海关联系配合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查验,确保单货相符。
(六)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管理:建立集中管理制度,以集装箱为单元施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放行。
一是集中申报。拼箱货物必须在所有货物运抵港区后,由港务部门统一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由报关企业统一向海关提交全部报关单和随附拼箱清单,确保实现“有货报关”。二是集中审核。统一将拼箱货物的所有报关单集中派至同一现场的同一接单窗口,由同一审单关员审核。三是集中布控、查验和放行。对拼箱货物报关单一次性集中布控查验,避免出现对拼箱货物多次实施查验;经审核放行的,由业务现场对拼箱的全部出口报关单集中加盖海关放行章后放行;对拼箱货物实施装船前“船货核对”,加强实货信息与报关单放行信息的比对,减少数据信息不一致的货物被装船出运的隐患。
(七)空箱监管:加强管理,杜绝空箱夹带走私。
一是对空箱均实行申报验放制度,空箱在提箱或装船前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二是加强空箱舱单风险分析和异常查验,不定期对空箱进行整船核查。三是实行电子放行模式,港区凭海关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空箱。四是加强与外理、港务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共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港区进、提箱制度及卡口管理;五是充分利用港区现有称重设备强化对空箱的监管,并积极探索改造港区吊机,配置称重装置,拓展监管时空。
(八)转运过境货物监管:严格监控,确保按时出境。
一是对转运货物,建立进境申报、出境核销制度,做到核销率100%。在转运货物计算机管理系统上对转运货物作出专门标示,设立专门堆场,监督其按期出境、及时核销。二是对过境货物,建立进境申报审批、境内监管、出境核销制度,确保过境货物按指定路线、时间出境。
(九)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员自用物品监管:实施规范有序的监管验放。
建立涵盖对外供公司和免税品公司货物在内的船舶自用物料从申报到装卸的全程监管制度。做好船供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本口岸公休船员自用物品的验放,联合口岸联检部门做好对船员上下船的监管工作,重点做好船员自用物品监管验放工作。
(十)物流监控指挥中心建设:汇总整合港区监管信息,对物流监控和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指挥、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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