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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答辩陈述范文
非常荣幸我的论文能够得到三位老师的指正。我大概占用5分钟的时间陈述。
(一)首先先向老师汇报一下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一个可以说被写烂了的题目的原因。
关于经典,有这样一种解释:“每个人都说好,但少有人看得懂。”我想这个论断运用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上是不是可以这样篡改一下:“这个规则每个人都知道,但细究起来,有没有几个人能够说的清晰,说的准确。”
第一场答辩的时候,鲁老师对一位同学说,有的时候现有的中文资料多了,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我完全赞同。或者更近一步,对于这样一个完全舶来品似的证据规则,现有的中文资料多了,真的不是一件好事情。
那么,我的选题原因就是,三年之中,零零散散的,先是无意后是有意地看到该规则的有关资料相互抵触,各说各话,严重的甚至自相矛盾——这反倒引起了我的兴趣。我就想通过自己写作,理解、梳理出一个对于现有材料去伪存真似的有关该规则的概况。
对于一些实在太过分的我认为的错误说法,我就注明了出处。
(二)对于论文的满意之处。
一篇好的论文要不就是论题选题新,或者是论证方法新,或者是论据资料新。
以上三点我这便论文似乎都不够格,最后我就想是不是能够在学科结合的角度上,在论述上多做些努力。
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本文的第二章。在说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背景与沿革方面。对于“背景”一部分,无论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还是“联邦主义的生活方式”等等吧, 我都试图用自己很感兴趣,但却很浅薄的相关政治学方面的知识进行论述;对于“主要沿革”一部分,是用自己更加有兴趣,但却更加浅薄的相关历史学方面的知识来说明。
本来我最初的设想就是想把题目直接定为“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背景及沿革”,觉得这样对于一个硕士论文的容量和我的兴趣而言可能会更加顺手,但我的导师建议我这毕竟是篇应用法学的刑诉论文,我接受了这个建议。虽然字数限制经过大幅度的删改,并且在语言上把最初的许多“之乎者也”的写法去处,我还是觉得对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目前为止100余年的历史梳理我相对满意。
(三)缺点就特别多了,为了不太式面子又顾全良心,我就选取三个,简单说:
1、原文资料看得不够充分,这是语言水平的原因。
补救的办法我想了两个,第一是尽量把已经翻译过来的相关资料找全,我大概用了一周的时间,现在可以说,我校图书馆中从上世纪80年代无知识产权概念时期的《法学译丛》等期刊到论文截稿时的大部分资料,我都是心中有数的。
第二是凡是转引过来的判决原文,我都在FindLaw或者直接在google上核对过。这个相对轻松,又尽可能保证不出大错。
2、自己心里最没底的就是有关“制度设计”的部分。
因为在我看来,但凡提到“制度设计”,就一定要有深厚的学养和丰富的实践阅历,可作为一个应届生,以上哪一个都不具备。更多时候,当我们人云亦云的对某一种现象提出所谓的解决办法时,我们甚至没有分清,那个所谓的问题,究竟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后者对于法学家而言,就是假问题——比如,刑讯逼供的问题讨论到了今天这个程度,上天入地法学家们都已经几乎把话说尽,警察还是怎么顺手怎么来,那么,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究竟是应该由法学家来解决呢,还是应该交给政治家们?
甚至更进一步的,就连立法问题也不应该成为大多数法学家们的主要关注所在。法学家们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智识上的提供以及相关其他。
也就是说,在我看来,学生写作的论文中,所谓立法建议根本就不应该是一个部分,至少不应该是一个必要部分。这是由学生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3、特别不好意思的是,我在交给老师定稿后才发现,我第一页的副标题是最后的定稿标题,但却忘了把摘要也的标题也改过来,答辩过后我会及时改正。请老师原谅。
最后,写完这篇文章的最大体会就是,如果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实体法当中的帝王条款,那么我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应该是刑事程序法当中的帝王规则——虽不贯穿始终,但却最为重要。按张建伟老师的话说,那是刑事诉讼的“神髓”。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王兆鹏老师的《美国刑事诉讼法》一书中,悉心留意一下,全书大约三分之二的内容都和该规则相关。我想这绝对不是一个巧合。
在56年前里程碑式的马普诉俄亥俄一案中,克拉克大法官写下这样的话,“在沃尔夫一案的裁决存在了12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再次审查沃尔夫议案中法庭用宪法性文件证明的隐私权不受各州的非法侵犯,并且在此指引下关闭那扇唯一的、至今依然像警察非法获得的证据敞开着的法庭的大门,为所有的人提供一份对抗那些完全相同的非法行为的特殊保护。我们认为,所有违反宪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州法庭均不得采纳。”“如果我们不得不让一个人自由,那就让他自由,因为那是法律让他自由。”
每次读到类似标准的美国大法官似的掷地有声的短句,我总是有些感想,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官能对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说出这样的话,我们的法治国梦想就算实现啦
我最深的感觉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这么魅力无穷,一定程度上就在于它是一个各种权力自身、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场。从1886年的博伊德直至千禧之年迪克森,综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百年演进史,它淋漓尽致地体现了美国高超的司法技术乃至绝佳的政治智慧。
卡多佐大法官说,“徜徉于法律的过程就像一次次旅行”,那么,我觉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注,就是“无限风光在险峰”了。
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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